在宪法日这天,招远法院对荣成公安罚款10万元于法无据,一点儿都不美
12月4日,一个看似普通的日子,却是国家宪法日。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选择了这一天,向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开具一张10万元的罚款,他们似乎要创造了一个“法院罚款公安”的历史。
这天举国上下都在宣传宪法精神,宪法精神的实质就是无论是谁,无论是什么组织机构,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处罚。这是古今中外,无数仁人志士为之牺牲了性命也要追求的法治境界。
有人在网络上兴高采烈!这一天,值得纪念;这一次,我们看到了法治的样子,真美!
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,限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纳。
日期为:2019年12月4日
在法治的轨道内开展活动,是任何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原则。如果说,法院不畏强权,依法向违法的公安机关开出罚单,我们应该为他们的果敢和智慧所动容,所赞叹,所呼呼!因为他们真的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样子很美。但是,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的行为是法治的吗?他们的举动美吗?
调查令是最高法院一直推崇的司法行为,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,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,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。显然调查令的出现是有着法律依据的。
问题的关键是,法律没有授予基层法院授权律师行使本应由法院行使的调查令,至少到目前为止,我们在现行的法律看不到这样的条款,也没有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看到这样的规定。法无授权不可为,这是一个最普通的法律常识,难道招远市人民法院为了“创造历史”就可以胡来一气,公然违法吗?
也许有些人不反对律师享有调查令中所确定的权限,但律师这个职业和其它在诉讼活动中的司法机关不同,他们所代表的是当事人的利益,处在诉讼矛盾和利益的结合体中,目前缺少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条件、范围、程序等,对于律师滥用调查令也缺乏有效规制。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之前,不建议冒然行使律师调查权。
结合山东法院罚款公安这件事儿,律师在没有法定查询权限、法院不享有法定授权律师享有司法权的情况下,公安对律师的拒绝反而是依法办事的举动,体现的正是宪法精神。
因此,在宪法日这一天,山东法院对山东公安局作出的10万元处罚,显然是于法无据,让们我们看不到一点儿法治精神,反而涉嫌超越职权,滥用司法权,不仅一点儿都不美,反倒有那么一点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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